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
發布時間:2024-06-16 21:46:47
一、發現其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并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三、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2.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3.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4.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五、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
六、建立不安全食品停止經營、處置和召回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不安全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處置的時間、方式、供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